国家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号)中规定,以下几类事项必须先办理公证:一是继承房产,应当先办理“继承权公证书”, 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二是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先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三是赠与房产,应当先办理赠与人的“赠与合同公证书”, 持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本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四是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港澳台的法律事务,必须先办理公证证明,然后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登记等行政事宜。 (许光胜、周桂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