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潍坊市城镇廉租住房和救济住房管理办法》虽然已于2005年12月27日发布实施,但近期以来仍有不少居民通过电话等形式,就什么情况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和救济住房的问题进行政策咨询,笔者现就这一问题归述如下: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确保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市政府以潍政发[2005]82号出台了《潍坊市城镇廉租住房和救济住房管理办法》。该《办法》分别在第六、第七两条对申请廉租住房和救济住房家庭的条件作了明确界定。一是廉租住房。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居民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其申请条件应同时具备以下几点:1、民政部门确认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2、无私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米的家庭;3、家庭成员均为城镇户口且实际居住;4、家庭成员之间均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二是救济住房。救济住房是指政府向无私有住房、失去工作能力且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无偿提供的普通住房。其申请条件除应同时具备申请廉租住房的第1、3、4款的条件外,还要具备“无私有住房、失去工作能力、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的条件。 (许光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