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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房产管理局新闻专题报道

   我市企业集资建房有新规

  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集资建房的规范化管理,市政府在日前出台实施的《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中,对企业集资建房的相关政策及运作程序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意见》强调,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交易条件、供应对象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集资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市、县(市)人民政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和企业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企业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建房。参加集资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企业无房家庭和人均建筑面积15平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企业集建房应制定集资建房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县(市)房管部门备案;房管部门会同发改、国土、规划等部门对企业建房资格进行联合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企业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建房手续;建房单位要对集资建房款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房管部门的监督;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集资建房剩余部分,由市、县(市)房管部门组织建房单位,向社会其他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公开销售。                                            (许光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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